39.依車輛管理手冊規定,汽車機件損壞,已決定交廠商修理者,維修費用達公告金額多少時,應派員監修?
(A)三十分之一
(B)四十分之一
(C)五十分之一
(D)六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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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41), C(262), D(2), E(0) #3170150
統計: A(39), B(41), C(262), D(2), E(0) #3170150
詳解 (共 2 筆)
#6038369
車輛管理手冊
三十六、汽車機件損壞,須招商修理時,其手續如下:
(一)車輛管理人員,根據駕駛人填寫之汽車請修單,報請事務單
位主管核辦。
(二)事務管理單位主管,對於汽車損壞情形,經查明屬實後,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選擇汽車修理廠商時,應以合法登記之汽車修理廠為對象。
(四)審核估價單所開工料時,應與原報修理單核對有無錯誤,並
比較市面價格後,再行決定。
(五)已決定交商修理者,應詳列修換項目及施修規格,其維修費
用達公告金額五十分之一時,應派員監修。
(一)車輛管理人員,根據駕駛人填寫之汽車請修單,報請事務單
位主管核辦。
(二)事務管理單位主管,對於汽車損壞情形,經查明屬實後,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選擇汽車修理廠商時,應以合法登記之汽車修理廠為對象。
(四)審核估價單所開工料時,應與原報修理單核對有無錯誤,並
比較市面價格後,再行決定。
(五)已決定交商修理者,應詳列修換項目及施修規格,其維修費
用達公告金額五十分之一時,應派員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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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3570
?《車輛管理手冊》第三十六條(汽車修理作業)
第三十六條
汽車修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汽車機件損壞,經決定交商修理者,應詳列修換項目及施修規格,其維修費用達公告金額五十分之一時,應派員監修。
二、修理完畢,應由承辦人及駕駛員會同驗收。
三、修理費用應檢附廠商報價單、監修及驗收紀錄等文件,辦理核銷。
四、各機關應定期檢討修理紀錄,以掌握車輛使用效能及成本分析。
(資料來源:財政部《車輛管理手冊》第三十六條,107年修訂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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