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令規章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同日生效)
第四十二條
指定銀行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外商銀行在臺分行則為總行核定之相關文件),報本行外匯局同意核備後實施。
前項總部位限額中,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及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二者合計之部位限額,不得逾總部位限額五分之一。
39.外匯指定銀行之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中,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及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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