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應遵守判例的原則,主要與下列何者有關?
(A)相同事件,應相同處理
(B)後法優於前法
(C)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D)法律係主權者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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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63), B(121), C(626), D(325), E(3) #13672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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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
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
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判例經過最高法院選編之後,最高法院除非經過變更判例程序,否則,最高法院常以下
級法院違反判例,而廢棄或變更下級法院的判決,久而久之,判例便具有事實上的拘束
力,因為下級法院為了避免判決被廢棄或發回,自然而然地以判例為審判依據。

簡言之,實務上判例是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判決依據,若有相似案件,下級法院應採用與

該判例相同之處理,否則判決會遭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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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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