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有關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申報案件,下列何者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匯入之匯款項目?
(A)股本投資
(B)貸款投資
(C)股利盈餘
(D)專撥在臺營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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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598), C(2986), D(605), E(0) #3226901
統計: A(244), B(598), C(2986), D(605), E(0) #3226901
詳解 (共 3 筆)
#731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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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匯入之資金項目主要包括:一、 匯入款項項目 (經許可之直接投資)
- 股本投資:直接投資於臺灣企業或設立分公司的股本。
- 專撥在臺營運資金:分公司在臺營運所需的資金。
- 貸款投資:經核准向臺灣子公司或分公司提供的貸款。
二、 應確認文件與注意事項- 投資許可證明:所有匯入款項需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核准文件。
- 資金用途相符:銀行會確認匯款內容與核准文件(如項目、金額、名義)相符。
- 結匯限制:若結匯金額達到一定門檻(如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需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 不計入累計金額:經確認的合法陸資投資匯入款,通常「免」計入當年的個人或企業累積結匯金額。
- 不可直接匯款之限制:若為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資金應透過該第三地區匯出入,不得自大陸直接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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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匯出款項項目 (投資之回收)- 減資或撤資款項
- 股利或盈餘
- 貸款投資還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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