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按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查對。 委託人帳戶當月無成交紀錄者,對帳單交付頻率,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 定之管理辦法辦理。
39.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按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何日前分送委託人查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