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其種類,係由下列何者定之?
(A)行政院
(B)內政部
(C)所在地警政機關
(D)各機關學校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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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2), B(190), C(9), D(0), E(0) #2132846

詳解 (共 6 筆)

#3731430
第1條(執行職務之警械、器械、制服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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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342
1.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2.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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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應該為「內政部」
舊法才是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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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104
修法後改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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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4799
警械使用條例已於111年10月19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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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7927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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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7972
你好!這是一道關於《警械使用條例》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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