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信託業以自有財產投資於每一基金受益憑證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
值之多少比例?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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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8), B(2050), C(244), D(102), E(0) #1284249
統計: A(1598), B(2050), C(244), D(102), E(0) #1284249
詳解 (共 2 筆)
#1493451
第 40 條
信託業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購買自用不動產、設備及充作營業支出。
二、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金融債券、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
證。
三、銀行存款。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自用不動產之購買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
第一項第二款公司債、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證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
信託業淨值百分之三十;其投資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股票總額、或每一基
金受益憑證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百分之五及該公司債與股票發行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或該受益憑證發行總額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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