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32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3)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2)
四、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4)
五、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
六、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5)
七、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1)
39.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下列哪些項目是幼兒園應該公開的資訊?①核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