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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9. 公司減資涉及股東權益至鉅,於 107 年修正之公司法規範:
(A)減資應修改公司章程
(B)減資期間無須停止過戶、停止交易
(C)減資應在股東會召集通知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D)以上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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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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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y Huang 大三上 (2020/01/14)
公司法 第172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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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k 高二下 (2023/08/26)
第172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39. 公司減資涉及股東權益至鉅,於 107 年修正之公司法規範: (A)減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