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媒體報導最新案例:「一名老翁擁有千萬財產,2013 年間,看獨子十分孝順便將土地房產全部無償贈與他,沒想到事 後兒子和媳婦將他拋棄,沒有盡到孝道,因此向法院主張撤銷贈與,但法官認為贈與契約屬法律行為,無法任意撤 銷,因此判定老翁敗訴。」若依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判斷,老翁「敗訴」的主要原因最有可能是下列何者?
(A)該契約非屬「附有負擔」之贈與
(B)贈與行為係屬「履行道德上義務」
(C)贈與物之權利尚未完成移轉
(D)已逾法定撤銷權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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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12), C(0), D(8), E(0) #2713304

詳解 (共 3 筆)

#4772358
這題考得真好,我還要查一下書。簡單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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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5570
(A)若有贈與附有負擔者,根據第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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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08 條
1.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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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12條
1.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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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將財產無償贈與獨子,沒有附加條件 -->(A) 該契約非屬「附有負擔」之贈與

民法 第 416 條
1.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2.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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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覺得可能可以用未盡扶養義務撤銷,不過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而老翁有千萬財產,只將不動產完全贈與給兒子,推測不至於完全沒有財產,他兒子因此不具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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