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法律對第一線執法者有概括授權之規定者,下列何者不屬之(何者無概括授權之規定)?
(A)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管束措施啟動要件
(B) 警械使用條例之使用警棍指揮時機
(C) 行政執行法之直接強制方法
(D) 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方法
統計: A(140), B(1356), C(512), D(137), E(0) #2543851
詳解 (共 2 筆)
無概括授權之規定:法條的嚴格要件規定
(A)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管束措施啟動要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I.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概括授權之規定)
II.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III.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B) 警械使用條例之使用警棍指揮時機
沒有概括授權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C) 行政執行法之直接強制方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概括授權之規定)
(D) 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方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6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I.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II.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概括授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