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法律對第一線執法者有概括授權之規定者,下列何者不屬之(何者無概括授權之規定)?
(A)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管束措施啟動要件
(B) 警械使用條例之使用警棍指揮時機
(C) 行政執行法之直接強制方法
(D) 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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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1356), C(512), D(137), E(0) #2543851

詳解 (共 2 筆)

#4477050

無概括授權之規定:法條的嚴格要件規定 

 

 

(A)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管束措施啟動要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I.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概括授權之規定)

 

II.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III.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B) 警械使用條例之使用警棍指揮時機


沒有概括授權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C) 行政執行法之直接強制方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概括授權之規定)

 

(D) 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方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6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I.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II.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概括授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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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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