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一章 通 則
第十八條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
通常、暫時保護令-24小時核發
緊急保護令-4小時核發
通常家庭暴力防治保護令應於核發後多少小時發送當事人、被害人及相關單位?(A)1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