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公職◆交通行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抗拒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如何處罰?
(A)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再考領
(B)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C)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D)吊銷其駕駛執照,永遠不得再考領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Joanne Lee 大三上 (2013/04/1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102年1月14日【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月30日 第61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駕車犯罪)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2F
fly.bus 幼兒園下 (2013/12/22)
請問哪裡有說到"永遠不得再考領"?
3F
交通行政!!! 高三上 (2016/07/27)
第61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駕車犯罪)【相關處分】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後段~§6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
查看完整內容

抗拒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