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第72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車,若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不得於交通頻繁之道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