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臺灣尚無良好托育政策與系統,生育往往影響女性就業。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之育嬰留職停薪、工作時間調整、家庭照顧假等規定,即在強化由社會共同承擔育幼與照護工作。下列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該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為原則
(B)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C)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四日為限
(D)受僱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工作時間調整、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仍得視情況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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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1), B(3073), C(723), D(182), E(0) #391282
統計: A(721), B(3073), C(723), D(182), E(0) #391282
詳解 (共 7 筆)
#962648
第16條 12/11修正為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 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 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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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267
二十一: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以下都不能拒絕
十四:女性生理假/十五:產假及陪產假/十六:育嬰留職停薪/十七:申請復職
十八:子女二歲以下哺乳時間每日60分鐘/十九:調整工作時間/二十: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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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9607
性別平等工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A)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該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為原則
第 16 條 第一項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B)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C)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四日為限
第 20 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D) 受僱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工作時間調整、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仍得視情況拒絕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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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543
(A)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該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為原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16第一項: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B)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性別平等工作法§19: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C)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性別平等工作法§20第一項: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D) 受僱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工作時間調整、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
--->性別平等工作法§21第一項: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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