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之事業」係指那一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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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e Lee 大三上 (2013/02/03)
異動內容 回上頁 名 稱: 航業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7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 1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三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 等為營業之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 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 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 報酬為營業之事業。四、海運承攬運送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 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五、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貨櫃、櫃裝貨物集散之場地及設備,以 貨櫃、櫃裝貨物集散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六、航線:指以船舶經營客貨運送所航行之路線。七、國內航線:指以船舶航行於本國港.....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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