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修法 104年5月1日
參曕 第64條
公務員懲戒法(修改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88 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27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懲戒案件之議決,適用法規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