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53 條
辦理土地登記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收規費。
三、審查。
四、公告。
五、登簿。
六、繕發書狀。
七、異動整理。
八、歸檔。
前項第四款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第
七款異動整理,包括統計及異動通知。
書狀"補給"登記 才需要公告書狀"換給"登記 無須公告
17 在處理土地登記程序中,下列何種登記須辦理公告程序? (A)繼承登記(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