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懲戒處分,(於2013年)並非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之種類?(A)免職(..-阿摩線上測驗
37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1/08/29)
公務員懲戒法之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免職處分之區別?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所稱「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係指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效果,並依同法第38條規定,於政務人員亦適用之。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844-8628e-1.html |
38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1/24)
(0200328) (制定)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 條 懲戒處分如左: 一、免職。 二、降級。 三、減俸。 四、記過。 五、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0221124) (修正)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 條 懲戒處分如左: 一、免職。 二、降級。 三、減俸。 四、記過。 五、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處分,於選任政務官及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不適用之。第二款處分,於特任、特派之政務官不適用之。
(0370330)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 條 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0370330)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2 條 ... 查看完整內容 |
39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1/24)
(0200328) (制定) 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免職,除免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前項停止任用之期間,至少為一年。
(1040501)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1 條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免除職務處分之法律效果。所稱「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係指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效果,並依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於政務人員亦適用之。又上開法律效果為其他人事法規所適用,例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一條、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一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一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一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一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