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已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期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佔有或第三人戰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40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繼承登記者,經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