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時,不得援用共有人過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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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 Chen 國一上 (2013/10/07)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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