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條(承諾★★★★★★★★★★★)
第 159 條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第 160 條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要約Antrag/Angebot申込み
邀請對方締結契約,有法律上拘束力,提出後若對方承諾則必須依照要約提出的條件履行契約。
3 甲當面向乙表示願以一千萬元出售甲所有之A房屋予乙,乙當場未置可否,經三日後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