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第 8 條 第三項、第四項幼兒園得設立分班;分班之設立,以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為限。但學校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分班,不在此限。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並以六十人為限。
8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