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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認定其已修畢第7條第2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其認定標準,由何者定之?
(A)教育部
(B)外交部
(C)內政部
(D)各師資培育大學


答案:A
難度: 簡單
2F
Bear Tu (感謝阿摩 高三上 (2016/08/23)

 10 
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
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
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F
Judy Chen 大二下 (2018/03/22)

師資培育法

9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4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8/30)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9 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20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認定其已修畢第7條第2項之普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