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A) 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第 15 條 第一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B) 審議各級學校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第 12 條 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C) 計算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第 9 條 第一項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二、各級政府...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A) 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第 15 條 第一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B) 審議各級學校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第 12 條 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C) 計算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第 9 條 第一項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D) 訂定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36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下列何者係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任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