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83條關於結婚之限制
民法第983條 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哇姻親竟然規定到五等!? 華人的三綱五常管得還真多 ( ̄▽ ̄)
(是怎樣,避免小姨子和小叔心生不軌嗎XDD
43 下列有關婚姻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結婚須登記,否則無效(B)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