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國的航空器得在乙國的航空站降落,並裝載乙國之客貨郵件回航甲國之權利,但不得將來..-阿摩線上測驗
1F Jaylot Tsai 小五下 (2013/05/28)
第一航權:領空飛越權 指在不著陸的情況下,本國飛機可以在協定國領空上飛過,前往其他國家 目的地。 例:北京-舊金山,中途如果需要飛越日本領空的話,就要和日本簽定第 一航權,否則只能繞到飛行,增加飛行時間和燃料消耗。 第二航權:技術經停權 獲得協定國的第二航權之後,本國航機就可以因技術需要(如添加燃料、 飛機故障、氣象原因備降等)在協定國降落、經停,但不得作任何業務性工作 如上下客、貨。 例:北京-紐約,如果由於某種飛機機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飛抵,中間需要 在日本降落加油,但不能上下客、貨,就需要和日本簽定第二航權。 第三航權:目的地下客貨權 本國航機可以在協定國境內下乘客、貨物和郵件。 例:北京-東京,如獲得日本的第三航權,中國民航的飛機就可以承運旅 客和貨物在東京進港下客、貨,但不能上客、貨,只能空機返回。 第四航權:目的地上客貨權 本國航機可以在協定國境內載運乘客、貨物和郵件返回。 例:北京-東京,如果獲得第四航權,中國民航的飛機就能從東京載運乘 客、貨物等返回北京。 通常,第三、第四航權是配套簽署的,以便於往返都能載客裝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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