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35 條 (..前略..)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3納稅義務人在申請復查之後,稅捐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後「多久」時間內做出復查決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