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工廠排放廢水到農田水利會所轄灌排渠道,已取得農田水利會搭排證明者,依水污..-阿摩線上測驗
1F 章魚燒 小四下 (2016/07/13)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之申請)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 前項登記事項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得於規定期限辦理變更。 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適用對象、申請、審查程序、核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向農田水利會取得搭排證明後,仍要向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才能排放廢污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