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16
第16條(興建鐵路之開工、竣工)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的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依鐵路法之規定,鐵路興建,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須完成下列何種程序,方得行車?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