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29
第29條(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備文書)地方營及民營鐵路的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下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二、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 三、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四、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 五、管理組織系統;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經理人名冊。
第29條(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備文書)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的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方得施工。
實
各、機分
資、餘
管、民
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相關文書,送請哪一機關立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