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鐵路◆鐵路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鐵路法之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可否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A)不可以
(B)可以,但應先報請當地政府核准
(C)可以,但應先報請經濟部核准
(D)可以,但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legaiapelan 高一上 (2018/03/21)

鐵路法§ 38

2F
林宇仁 小三下 (2018/07/01)

38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之附屬事業)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附屬事業。

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的事業。

專用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的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的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依鐵路法之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可否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A)不可以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