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38
第38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之附屬事業)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附屬事業。 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的事業。 專用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的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的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依鐵路法之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可否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A)不可以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