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52
第52條(運送物寄託於倉庫及以倉單代替交付)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的事由,不能交付時,鐵路機構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的交付;其費用由運送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規定,對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的運送物適用之。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不能交付時,鐵路機構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