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一、【契約年限屆滿時】。→A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B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C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2年以上時】。→D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土地法第103條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出租人得收回之原因? (A)契約年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