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16條(申報地價)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供土地所有權人作為申報地價參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