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以計徵地價稅之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在..-阿摩線上測驗
1F jojo-0917 國二下 (2014/01/24)
土地稅法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 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