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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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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實務上認定刑法第26條中「無危險」之意義為何? 1行為人主觀認為無危險 2行為人須出於重大無知 3行為人之行為不足以造成社會不安感 4只要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即是無危險 5危險之有無,以客觀事實認定之
(A)235
(B)135
(C)134
(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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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 101 中央警察大學_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_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水上警察學系:刑法與刑事訴訟法#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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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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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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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下 (2014/08/11)
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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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阿答力
大二上 (2018/12/15)
無危險之要件
1.無結★★★
2.★★★★★★(...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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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108司法特考法警上榜
大一下 (2018/12/29)
重大無知不是通說所採嗎,實務不是採新客觀說?
檢舉
8F
Dor
高三上 (2020/07/24)
想問 實務不是採具體危險說
有無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本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
為何答案不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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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實務上認定刑法第26條中「無危險」之意義為何? 1行為人主觀認為無危險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