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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1 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五年
(B) 三年
(C) 二年
(D) 一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Ting Yu Huan 小六下 (2013/04/26)
第1030條之1第3項
2F
許捷閔 高三下 (2014/03/16)
第 1030-3 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41 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