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因為偽造遺囑,而依第1145條第1項第4款事由喪失其繼承權,其子女戊、己依第1140條代位繼承丙對甲繼承之應繼分。
5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丙偽造甲之遺囑,被發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