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不特定債權指擔保之債權,在確定前,得不斷發生或消滅而具有變動性、替代性,與普通抵押權擔保之確定債權不同。
共同抵押Gesamthypothek共同抵当
共同抵押又稱總括抵押或連帶抵押。 為擔保同一債權,在數個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上設定抵押權的特殊抵押形式。 共同抵押不是數個抵押權的單純結合,而是基於擔保同一債權,為同一目的而於數個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上設立。 故其權利為複數抵押權,債權人因任何一個抵押權受到清償時,其他抵押權即因目的達到而滅失。
17甲為擔保其向乙銀行繼續發生之貸款,並以自己之房屋為乙設定以 1,000 萬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