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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甲立遺囑遺贈乙金筆一支,其後,甲將該金筆贈與丙。甲對乙所為之遺贈為:
(A)視為撤銷
(B)視為撤回
(C)仍為有效
(D)應為無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Shih-Han Huan 國三上 (2013/03/14)
撤銷:曾經成立過.....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大二上 (2016/04/04)
依題示,本題繼承並未開始,所以依民法1220條,視為撤回比較適當
5F
王熊熊 幼兒園下 (2019/07/25)

1221


6F
卡比肥 高三下 (2022/04/21)

「撤銷」:已「生效成立」的法律行為,使其生效。生效過朔及成立時,致使無效(民法114條)


「撤回」:對尚未生效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使其不生效力。


本體遺囑訂立時已成立,但尚未達到生效條件,因此要使其不生效,就得用「撤回」。

25甲立遺囑遺贈乙金筆一支,其後,甲將該金筆贈與丙。甲對乙所為之遺贈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