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
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