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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下列何者不是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 條規定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 受聘期間得享有的權利:
(A)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 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B) 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C)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D)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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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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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孟臻 大一上 (2013/02/16)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jjulie0331 小三下 (2014/01/06)
請問興革意見和提供意見有差別之分嗎?

3F
:-) 研二下 (2021/05/31)

教師法 第三十一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
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
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
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4F
:-) 研二下 (2021/05/31)

教師法 第三十二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下列何者不是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 條規定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