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 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 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A)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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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下列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