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
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
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
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特殊教育法第 27 條規定,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之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