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5 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