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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A)1 年
(B)3 年
(C)5 年
(D)7 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國三下 (2018/06/05)

第二十八條(退稅)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nnnnnnnnnn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2F
源源 高三下 (2022/10/26)
現行: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7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