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修正條文
營利事業繳納稅款不併同分配予股東
股東
內資股東獲配之股利不含可扣抵稅額
刪除
§3-1
營利事業毋須設置可扣抵稅額帳戶,分配股利免計算可扣抵稅額
營利事業
取消可扣抵稅額帳戶設置、記載及計算規定
§66-1~§66-7
、§100-1
刪除藉股權移轉或虛偽安排規避稅負之可扣抵稅額調整規定
刪除§66-8
(另增修§14-3)
刪除違反上開規定處罰
修正
§114-1、§114-2
舊題目可以不用看
7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100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