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土地稅法第41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 (期) 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98/11/1回推40日即為98/9/22
18依現行土地稅法之規定,若 98 年度之地價稅於 98 年 11 月 1 日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