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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關於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已辦妥產權登記之房屋,以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B)無使用執照之房屋,以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為納稅義務人
(C)信託關係存續中之信託房屋,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D)房屋典權人住址不明時,以管理人或現住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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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尤玥力 高一下 (2017/10/28)

房屋稅條例第四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n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n用人代繳。n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n權。n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n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n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n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n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n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n。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20關於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已辦妥產權登記之房屋,..-阿摩線上測驗